为了使企业获得最大的人才优势,人才实现最大的自我价值,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服务,我们特制订以下服务形式:
·委托招聘:
委托招聘为成功推荐服务。我们通过规范、科学的方法,了解您的公司,分析您的职位需求,利用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布信息,使您最终物色到满意的人才。
您只需提供:有效的证件;明确的职位需求;签订在双方商定条件之内的委托招聘协议书。
您即可得到:为您发布招聘信息;根据您的职位需求向您推荐合适的人选,直至成功;严格保守和您合作时获悉的一切信息;推荐的录用人员,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,我们将为您提供替换人选。
·人才推荐:
通过对信息的整合,以“以快速搜索,及时推荐”的方式,为您提供合适的人才信息。
您只需提供:有效的证件;明确的职位需求。
您即可得到:为您提供存放空间;根据您的职位需求,提供符合您要求的求职信息;将您的招聘信息向有关用户用电子邮件发送,进行在线招聘。
·信息发布:
以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导向,促进企业和个人事业成功,使您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高效果的回报。
您只需提供:有效的证件;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。
您即可得到:经审核通过后,随时将您的招聘信息发布在相关渠道上;我们经常保持与您的沟通与联系,及时收集您的意见及建议。
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:
(一)正在承担国家、省重点工程、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,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;
(二)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、西藏工作的人员;
(三)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;
(四)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。
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、人才信息网络、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。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,必须真实、有效。
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,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,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,不得擅自离职。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,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、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。
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,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,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。
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,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,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;没有合同的,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,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,按每年递减
20% 的比例计算。
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,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,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、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,应当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、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广告法》第三十七条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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